为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保证机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同人助志愿者服务中心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均需要遵守本制度规定。
一、聘用管理制度
(一)本机构需要的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以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二)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
1、招收全职工作人员。各部门如果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机构主任与总干事共同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
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1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3天告知总干事。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报告,中心主任签注意见后报理事会。
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2、招收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一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三)人员离职
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内)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当月工资停发。
主动离职。员工提早一个月向办公室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主动离职者发放当月工资。
开除辞退。员工严重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机构可开除辞退员工。
二、 薪酬制度
按工作性质分成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请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个别的人员。
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全职同等级的工作人员工资的一半。
(一)全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社保医保、岗位绩效奖金部分内容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参照残联标准)。
(二)社保医保的标准根据我省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办理。
(三)岗位绩效奖金(或项目完成奖金)办法另定。
员工在试用期内薪金另行约定。试用期结束后经中心主任考核合格者,按上述工资标准执行。
(四)工资放发时间
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五)机构为全职工作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三、考勤制度
(一)出勤时间
1、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员工工作时间: 8:30~17:30(冬季) 8:30~18:00(夏季)
其中午餐时间:12:00~14:00(冬季) 12:00~14:30(夏季)
(二)考勤方法
1、办公室负责对员工考勤,记录迟到、请假及旷工。
2、员工在规定时间十分钟之后,三十分钟以内到达办公室者为迟到。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作半天事假处理;以此类推。迟到超过三十分钟,又无正当理由者,做旷工论处。超过三十分钟且理由充分,视同请假半天。
3、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一律以旷工论处。
4、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两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者,按自动离职对待。
5、员工自动离职,中心不予任何补偿;若员工自动离职给中心造成既有的或潜在的损失,中心保留索赔及付诸法律的权利。
(三)公出
1、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办公室的,需事先向总干事报告,经总干事核准后方可外出。若未告知而私自外出者以旷工论处。
2、如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下班前无法返回办公室时,应向总干事电话说明。
(四)出差
1、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总干事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
2、遇节假日出差,需有总干事签核的出差申请单,并以往返机票/车票作为报销依据。
(五)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1、员工享受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
2、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事假
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如遇特殊情况,员工需一次请事假超过三天,均需总干事特批,否则以旷工处理。
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医疗期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医疗规定实施。请病假,均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单,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一律以旷职(工)论。员工每月有半日看病假期(以病假论处),需有病历为证。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总干事依规定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婚假
在工作期内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一般婚假3天(女未满23岁,男未满25周岁者)。晚婚假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者)。
丧假
员工之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死亡,给予全薪丧假3天。员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给予全薪丧假1天。请丧假应附相关之证明文件。
产假
女员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员工晚产或剖腹产,假期为10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假期为15~30天。
女员工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假期为45天。请产假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产假期间,公司给予员工基本工资。男职工配偶生育,可给陪产假3天。
员工请假,应于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呈请总干事核准,特殊情况未能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向总干事报备,并于销假次日办妥请假手续,否则概以旷工论处。
四、考核
(一)考核类别
办公室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1、试用考核
适用于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表现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期。
2、年度考核
每年年终对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考核时,总干事应参考平时记录的出勤情况,要做到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成员,并填写考核表。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员工,并给予表彰、奖励。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处分。年终考核的结果,均由办公室记入该成员的档案中。
(二)考核方式
1、员工考核由个人考核、理事会考核二部分组成。
2、员工对自己进行个人考核后,考核表上交总干事考核。
3、总干事对自己个人考核后汇总上报理事会,由主任安排考核;
五、奖 惩 制 度
(一)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处理范围如下:
1、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限期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2、对于舞弊、或者有危害本中心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为中心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3、成员有上列情况之一者,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的类型和方式。
(二)惩处分为“免职(即解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1、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2)盗窃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3)不服从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4)泄漏机构秘密(包括所销毁的文件),捏造谣言致使中心遭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他人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中心名义者。
(6)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中心信誉者。
2、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记过”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中心还末构成严重损失者。
(2)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3、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懒惰者。
(3)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3次或以上者。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六、培训制度
(一)外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对于因公须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则派出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注明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由总干事签字审核后,至办公室备案,参加相关培训。
(二)新员工入职培训
中心新入职的员工须接受入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心简介、中心使命、愿意、价值观、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以帮助新入职员工增进对工作环境的了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三)员工在职培训
中心员工在职期间,每年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和学习。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含社会工作、残疾人职业心理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派出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学习、交流培训,须报总干事批准方可执行。
参加外训的人员受训完毕返回后,须向中心办公室提交受训总结和培训教材备案,方可到财务核销相关费用(差旅费等)。
七、其他违反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福建省同人助残志愿者服务中心
二0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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