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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措施的巨大变化

文章发布时间:2015-02-12    发布人:沈利

  -----财税[2007]92号文件解读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按照该文的通知精神,我国在全面调整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上有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 享受优惠措施的主体不同

  按现行政策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措施的主体主要是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2007年7月1日起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上将主体从原有的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 享受优惠措施的残疾人员种类扩大

  按现行政策可享受税收优惠措施的的残疾人员为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人员;从7月1日起,从现行政策的“四残人员”扩大到 “六残”,新增加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

  三、 税收优惠的金额与与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挂钩

  1、 在所得税优惠上的变化:

  按现行政策,凡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自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 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上的变化:

  按现行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工业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增值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以弥补亏损为限。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范围内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从7月1日起,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上的变化有: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限额,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按适用的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增值税按月退还,当月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营业税按月减征,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增值税优惠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优惠的适用范围: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 重申并规范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 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相关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每位残疾人要实际上岗工作

  2、 月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若月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的职工比例低于25%,但高于1.5%(含1.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 单位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徐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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