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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知识问答11-20

文章发布时间:2015-02-12    发布人:沈利

  11.见义勇为致残后可以得到哪些特别保障?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见义勇为者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很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却往往自己受到很大伤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为此,就需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作出立法规定,目前,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还尚有统一的优待规定,但一些地方已经设立了奖励基金或人身保险,对义勇致残人员给予照顾。

  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就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12.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负有哪些责任?

  在残疾人的亲属中,对残疾人负有法定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是其法定扶养人。所谓“扶养”从广义上解释,是泛指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扶助责任。从狭义上解释,则是专指同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则应从广义上理解。也就是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之间,都应有扶养义务,即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并且法律严格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的亲属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受法律调整的,在这里,原有的道德规范已上升为法律规范。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义务就成了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负有义务的扶养人不自觉承担责任时,那么需要物质帮助的残疾人就有权以权利人身份向该扶养人提出要求,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其追索。

  13.残疾人的监护人负有哪些责任?

  作为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具体应承担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人发生民事纠纷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凡是被确定为残疾人的监护人的,都必须履行这些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监护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未成年残疾人的父母是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未成年残疾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者,经未成年残疾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残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承担监护责任者,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从民事法律角度讲,残疾人如果应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对他人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是以救济被害人的损害和制止侵权行为目的,主要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监护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予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受害人就有权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14.什么是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残疾人的康复,是指应用各种措施以减轻残疾的影响和使残疾人重返社会。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康复不但针对疾病本身,更重视疾病所导致的功能障碍,着重于提高生活质量,恢复患者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从80年代开始,我国以独特的中西医结合的康复医学,与世界现代康复医学的潮流相汇合,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康复医学是一门以功能障碍为主导、以回复功能、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的医学学科,康复医学的工作包括康复预防、康复评定和康复治疗。康复对象为损伤、急慢性疾病、老龄所致的功能障碍者,先天发育障碍的残疾者。

  15.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主要涉及及早发现、诊断与处理,医疗护理,社会、心理和其它方面咨询和协助,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它设备;专门教育、职业技能训练、职业培训、公开招聘的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后续工作等。

  16.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哪些的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现代康复技术是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为残疾人实施康复;传统康复技术是以中医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康复手段。康复机构一方面要为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另一方面,要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康复工作服务。

  17.如何向对康复人员培养和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播康复方法。

  要开展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就必须有懂得康复知识,掌握康复技术的专业人员。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以及国家和社会,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都应当加强学习、研究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18.对残疾人的康复器具、特殊用品以及服务工作有哪些规定?

  残疾人康复器具、辅助用具以及其他特殊用品的生产、供应、维修具备一般都具有个体差异性较强的特点,由于不同残疾人的残疾状况千差万别,因此残疾人的康复器具往往因人而异,所以很难实现大批量生产,无法形成规模效益,使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也是其销售价格很高,难以适应绝大多数残疾人消费能力较低的客观情况。因此,国家法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从而保障了残疾人能够购置到功能先进、质量优良并且价格适中的康复器具和残疾辅助用品。

  当前我国的残疾人群体虽然数量众多,但由于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大部分还属低收入人群,甚至靠社会福利、救济等维持生活,因此无力承受残疾康复器具和辅助用具的高价格,所以,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仅应组织生产,还要给予扶持,为残疾人生产优质价廉、利于普及的康复器械和生产用品。

  19.国家、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实施残疾人教育有哪些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我国法律对保护、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20.如何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开展教育工作?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残疾人学习需求和教育资源的特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残疾人的教育程度与社会平均人口素质指标还有相当的差距,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开展教育工作,对于发扬残疾人自强、自立精神,使残疾人通过掌握知识而改变命运,以至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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