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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知识问答1-10

文章发布时间:2015-02-12    发布人:沈利

  .什么是残疾?

  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一种或几种显著的功能障碍。残疾往往会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例如腿不能走路,手不能拿东西,眼睛看不见,耳朵听不着,不会说话,不解人意,皮肤没有感觉,或智力低下,精神、情绪甚至行为严重不正常,以致不能独立生活和参加社会活动。常见的残疾有以下几种:

  (1)肢体残疾:例如各种瘫痪(偏瘫、截瘫、四肢瘫等)、肢体畸形、肢体缺失,以及较严重的关节炎等。

  (2)视力残疾:例如盲、视力低下。

  (3)听力残疾:例如聋、重听。

  (4)言语残疾:例如哑、失语等。

  (5)智力残疾:例如弱智、痴呆。

  (6)精神残疾:例如精神病。

  (7)其他残疾:例如心肺残疾(较严重的心脏病、肺气肿等)。

  (8)多重残疾:指兼有几种不同的残疾。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残疾还可以分为重度残疾和轻度残疾,以及临时残疾和终身残疾等。各国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关于残疾标准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我国的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86年10月批准的“残疾标准”,是目前我国评定残疾人的基本依据。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伤残军人标准、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的标准、工伤致残标准等,也在一定范围内有效。

  2.什么是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截止到2001年,我国有6000多万残疾人,大约每5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并且残疾人的数量以每年近百万规模在不断增加,也就是说,平均每天增加2000名,每40秒就新出现1名残疾人。“残疾,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这个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基本观点,逐步得到了人们的认同,成为指导解决残疾人问题的行动准则。

  3.什么是残疾预防?

  残疾预防,是指在了解致残原因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卫生医疗技术,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途径,防止、控制或延迟残疾的发生。

  残疾并不注定要发生,现有的科学研究表明,有效地利用各项技术和措施,可以使50%以上的残疾得以控制或延迟发生,大多数残疾是可以预防的。

  4.残疾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根据《宪法》第34条至第47条的规定,残疾人应平等地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监督权。

  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康复权。

  残疾人在各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残疾人应该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和家庭生活上享有平等权利。公民权利是神圣的,残疾人的权利更是不允许侵犯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5.法律对残疾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有什么特别规定?

  对于残疾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限制,主要是指精神残疾人而言。

  (1)参加民事活动: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参加民事诉讼:残疾人可以参加民事诉讼,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则应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诉讼权利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依法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与诉讼行为能力密切相关,诉讼行为能力直接影响诉权行使的效果,诉讼行为能力有明显缺陷的,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诉讼当中往往需要设定法定代理人,以填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目前,我国对于残疾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主要集中于痴呆症和精神残疾人员。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是指哪些情况?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7.残疾人犯罪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残疾人犯罪同样要付法律责任,但是特殊情况下,对于经过司法鉴定的精神病人,法律则作出了特殊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的残疾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在讯问聋、哑的被告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应当将这种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8.什么是国家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

  解决残疾人问题,是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竞争是市场的基本法则。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需要给予特别扶助。因此,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对于残疾人的特别扶助主要有两个方面:

  (1)在软环境上,需要人们给予理解。通过立法,使残疾人获得基本的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全社会对残疾人更加理解、宽容,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平等参与机会。

  (2)在硬环境上,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发明和改进残疾人的辅助用品用具,使之更具良好的性能,实现功能代偿;创设一个无障碍的市政、公共环境,更加方便残疾人的出行。

  特别扶助不是特殊权利,特别扶助的目的是帮助残疾人消除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行使基本公民权利的障碍。

  9.对残疾人提供特别扶助的具体措施都有哪些?

  采用扶持和保护措施,给残疾人以扶助,弥补残疾人功能和能力的不足,并消除其平等参与的障碍,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表现。具体的扶助措施主要包括:

  (1)为残疾人办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减免税收、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和信贷给予优惠利率,在各级民政部门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的同时,大力提倡街道、乡镇、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安排残疾人和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

  (2)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资金、信贷、产品销售等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那些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在福利企业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生产。

  (3)在农村,要因地制宜,通过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安排残疾人参加农村公益性辅助工作,在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分配方面给残疾人以照顾;对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

  (4)合理安排使用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等。

  弱势群体不是逃避竞争的借口,残疾人也要参与竞争。竞争的前提是机会的平等,与其他社会成员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需要的是既要获得特别扶助,又要主动地参与平等竞争。

  10.什么是国家对残疾人的特别保障?

  “特别保障”是在特别扶助以外给予残疾人的另一种特别待遇保证,它主要适用于那些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国家强调对这些人实行特别保障,主要是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有助于激发和保护我国公民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热情。因此,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特别保障的伤残对象大体可分以下四类:第一类因战致残人员;第二类因病致残人员,是特指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以上病残条件的;第三类因公致残人员;第四类义勇致残人员。

  国家对伤残军人的优待和抚恤标准和因公致残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已发布的这方面的规定执行,不受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标准的限制,对其实行优于其他残疾人的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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